1956年3月,按照湖北省进出口公司的信函要求,始将“苔”改为“台”。
1956年前,茅台酒瓶沿用的都是仁怀县本地产的土陶瓷瓶。造型上有两种,一种为葫芦型,形似酒坛;一种为三节型。因为这两种瓶子装酒渗漏大,贮存难,1956年轻工业部曾要求有关部门试制一节型的新瓶,并在江西景德镇特别聘请了两位八级制瓶工艺师专门进行新酒瓶的试制,做成的瓶子,渗漏现象虽然减少,但由于外形不美观,最终没有被采用。
1956年茅台酒厂为了有效地打击一些国外商人制造假冒茅台的不法行为,先后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旨在保护茅台酒的合法权利和国际声誉,使茅台酒出口贸易得以正常进行。同年,外贸部驻香港办事处人员亲赴茅台酒厂研究茅台酒包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