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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政法规

酒政法规: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

2017/3/30 22:02:54 浏览:5434人  收藏

酒政法规: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

  建国初期(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由于经济短缺,产品供不应求,白酒产业又具有“投资小、见效快、不怕坏”三大优势,少数名酒还是国家的重要创汇产品。这个时期,白酒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建国初期的酒政承袭了民国时期的一些作法,行政管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如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酒类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1年7月28月,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它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若说初期多为扶持,那么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期便是限制期,国家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对白酒产业发展加以限制和调控。一次比一次严厉,而且要么是同类税种中的最高税率,要么是专门针对白酒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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